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依法治校、从严管理的原则,学校实施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是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约束机制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促进学校及下属各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防范风险,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资源绩效。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坚持审计检查与审计评价相结合,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等不同方式,组织开展不同方式的审计业务活动。
第四条 学校设置独立的审计处,在校长的直接领导和相关校领导的协助管理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对学校主要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教育部主管部门的指导与检查。
第五条全校内部审计业务及审计委托事项归口审计处统一管理。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校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审计工作年度计划、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执行。
第七条 学校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内部审计的开展提供经费保证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对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做出的显著成绩以适当形式进行表彰;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学校保障审计处依法审计、依法查处问题、依法公告审计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设置障碍或打击报复,对有上述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依规查处。
第九条 学校认为必要时,可成立由相关人员组成的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等,加强审计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十条 学校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条件许可时,配备具有经济、管理、法律、建设工程、信息系统等专业背景和专业资格的审计人员,建立既相对稳定又能适当流动的用人机制。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审计处的机构变动和审计处处长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四章审计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处参与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谋划部署,制定和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促进学校与经济相关的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对以下经济活动开展内部审计和监督:
(一)学校预算编制、执行及决算编制;
(二)学校及二级单位的专项资金、科研经费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三)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预算、运行管理和结算、决算情况;牵头组织对重大基建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委托跟踪审计;
(四)学校中层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五)学校固定资金配置、使用、管理情况;
(六)政府采购执行、管理情况;
(七)对学校及二级单位经济活动事项实施审计调查,揭示内部管理存在的风险,提出加强管理、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实施情况;
(九)学校及二级单位审计整改情况;
(十)对学校委托的审计、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协调、管理,并对其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根据学校内部环境和内部审计资源情况,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工作重点,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根据学校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并实施审计工作;
(二)列席学校审议预算、决算的工作会议,列席学校有关经济政策的制定、调整等方面的工作会议;
(三)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或有关单位及时报送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通过检查盘点、发函询证、复制拍照、谈话笔录以及要求被审计对象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记录等方法,取得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对象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并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
(七)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审计建议和整改要求,并督促、检查有关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八)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重大审计项目的实施;
(九)向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内控措施的建议。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审计处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部署,制定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校领导交办的临时审计任务,由校领导签发审计指令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前,应组成审计组,在调研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3天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需进行必要的调查,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做好审计工作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实施审计调查时应不少于2人。
第二十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则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当核实、研究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审计处根据审计内容和审计发现的问题,视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存在违反财经法规、制度行为但情节轻微的,出具审计意见书,予以指明并令其纠正;
(二)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除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出具审计移送处理建议书,依法向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经学校领导批准的审计文件,由审计处及时送达被审计对象,同时抄送有关单位。
第二十三条 审计文件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对象要切实做好审计整改工作。被审计单位、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应负责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在限定期限内整改落实,并在审计规定的时限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必要的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执行审计文件的情况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审计处将后续审计的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交学校。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按规定的程序适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六条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并保持适度的职业谨慎。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规定开展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扰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审计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处置;拒不改正的,审计处可向学校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的建议;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违反财经纪律,造成损失浪费的;
(二)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信息、会计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的;
(四)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七)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八)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一条 对于审计实施中发现执行制度好、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对于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审计处可向学校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内部审计暂行规定》同时废止。